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稅務局在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互換函件   內地和香港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含議定書)》(《安排》)。經過審批過程,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安排》已經生效。在落實執行《安排》時,內地和香港對於部分條款在釋義方面有不同的意見。經過多次會議磋商,雙方在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對修訂《安排》的條款及有關執行的具體方法達成共識,並且在會後草簽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第二議定書》)及簽署互換函件。   互換函件在簽署之後,其中條款便立即生效,不必經過批准程序。其主要內容是執行《安排》及《第二議定書》條款的具體方法: (一) 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   根據《安排》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取得的利息,來源地一方會豁免徵稅。互換函件列明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在內地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二) 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不動產組成   如果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經為不動產,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徵稅。雙方同意,在判定帳面資產是否曾經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為不動產時,具體操作方法是按照股份轉讓前三年的年終帳面資料計算。 (三)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港方口岸區是在深圳灣口岸新成立的出入境和海關聯合管制站,並非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但根據《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設施啟用之日起,對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轄。在簽定安排時,雙方未知悉香港法律會適用於特區以外的地方。內地和香港現確認關於港方口岸區適用香港稅務法律問題。